一起起触目惊心的虐童案件不断冲击着社会良知的底线岁围棋天才朱宏鑫因长期遭受父亲暴力教育而跳楼身亡,6岁的鹏鹏被继母虐待至75%颅骨粉碎成为植物人。这些极端案例背后,暴露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深层缺陷:强制报告制度形同虚设、虐待罪量刑畸轻、家庭教育监管缺位等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将从法律视角系统分析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困境,比较研究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并提出建立预防-干预-惩戒-康复四位一体的儿童保护机制,以期从根本上遏制以教育之名行虐待之实的暴力行为,为未成年人构筑坚实的法律防护网。
2025年5月,围棋界传来令人痛心的消息——9岁的业余六段棋手朱宏鑫从高楼一跃而下,结束了自己短暂的生命。这个曾以九战全胜成绩获得全国少儿围棋公开赛冠军的天才少年,长期生活在父亲的暴力阴影下。据多方报道,朱宏鑫的父亲在其围棋比赛失利后,常实施当众扇耳光、脚踹胸口甚至用烟头烫伤等极端暴力行为。福建省围棋协会工作人员证实,教练和其他家长曾多次目睹暴力行为并进行劝诫,但未能有效阻止悲剧发生。更令人愤慨的是,培训机构虽多次报警,却因缺乏有效干预机制,最终未能挽救这个年轻的生命。
时间回溯到2017年,陕西渭南6岁男童鹏鹏(化名)的遭遇同样令人揪心。因不听话,鹏鹏长期遭受继母孙某用竹棍、绳索殴打,被捆绑、罚站、罚跪,最终导致75%颅骨粉碎、两根肋骨骨折、双目视网膜脱落,全身多处皮肤溃烂。鹏鹏虽经抢救一度保住性命,但终因伤重不治,于2022年去世。司法鉴定显示,鹏鹏的伤情符合外力多次打击所致,且损伤新旧程度不一,证明虐待行为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值得注意的是,在鹏鹏案中,邻居曾多次听到打骂声,孩子也曾因挨饿离家出走被派出所找回,但这些预警信号均未引起足够重视。
两起案件呈现出惊人的相似模式:施暴者皆以教育或管教为名实施暴力;周围人(邻居、学校、培训机构)虽知晓情况却未能有效干预;受害者都处于家庭结构不完整状态(朱宏鑫父母离异随父生活,鹏鹏由继母照顾);最终结果都造成了未成年人不可逆的伤害乃至死亡。更值得深思的是,两起案件相隔八年,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在预防家庭暴力方面的效果依然有限,强制报告制度在实践中形同虚设。
从法律后果看,两案的处置结果同样引发争议。鹏鹏继母孙某最终因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16年有期徒刑,生父赵某因虐待罪和遗弃罪被判3年。而根据现有法律,朱宏鑫父亲可能面临的最高刑期仅为7年。这种“罪刑失衡”现象——施暴者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但所受惩罚相对轻微——直接反映出我国刑法中虐待罪立法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根据《刑法》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致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幅度与行为的危害性明显不相称。
这种制度失灵的背后是多重因素的叠加:社会对家庭内部事务的过度宽容、相关部门对家务事的回避态度、法律执行机制的软弱以及儿童权利意识的普遍缺失。当朱宏鑫和鹏鹏们发出无声的求救时,我们的社会保护网络为何屡屡失效?这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文明社会的道德拷问。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暴露出系统性短板,显示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结构性缺陷。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预防机制到惩戒措施,均存在亟待修补的法律漏洞。深入剖析这些法律困境,有助于我们找到制度完善的突破口,为构建有效的儿童保护体系奠定基础。
《刑法》第260条关于虐待罪的规定存在明显的“罪刑失衡”问题。该条款将一般虐待行为的刑期限定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也仅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形成鲜明对比。在朱宏鑫案中,若其死亡结果与长期虐待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其父亲最高仅面临七年刑期;而同样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青岛案例中,父亲因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而面临更严厉的刑罚。这种立法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虐待罪的另一个结构性缺陷是其“自诉为主”的诉讼模式。根据刑法规定,虐待罪通常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只有在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时,公安机关才会主动立案侦查。这一规定极不合理——未成年人尤其是幼童缺乏自诉能力,而处于暴力环境中的其他家庭成员往往因恐惧或经济依赖不敢报案。bwin官网在鹏鹏案中,若非伤势极其严重引起医院警觉,虐待行为可能长期不被外界知晓。法律将举证责任强加于无力自救的受害者身上,实质上纵容了家庭暴力行为的持续。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普遍存在定性争议。家庭暴力行为常被模糊地界定为虐待而非更严重的故意伤害。法律界人士指出,长期精神暴力叠加肢体暴力应构成虐待罪,若尸检证实死亡与虐待直接相关,可追究虐待致死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家庭成员关系的特殊性,司法机关往往倾向于将暴力行为归入虐待范畴,导致刑罚显著轻于同类伤害案件。这种法不入家门的传统观念严重阻碍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有效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然而,这一制度在现实中几乎形同虚设,朱宏鑫和鹏鹏案都证明了这一点。
执行乏力是强制报告制度面临的首要问题。在朱宏鑫案中,围棋学校和培训机构多次目睹父亲施暴甚至报过警,但未持续跟进直至危险消除;鹏鹏的邻居和派出所也曾发现异常,却未采取有效干预措施。这种报而不究的现象普遍存在,根源在于法律未明确规定不履行报告责任的具体后果,缺乏刚性约束力。在司法实践中,反家暴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不容乐观。
专业能力不足也制约着制度的有效运行。许多一线工作人员(如教师、社区工作者)缺乏识别家庭暴力的专业训练,难以准确判断何种情况达到需要报告的标准。福建省围棋协会工作人员对朱宏鑫的描述是父亲对待孩子可能粗暴了一点,将严重暴力轻描淡写为教育方式问题。这种认知偏差导致大量家庭暴力案件被忽视或淡化处理。
部门协作断裂进一步削弱了制度效力。即使强制报告被启动,也常因公安、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间职责不清、衔接不畅而无法形成保护合力。为平妇女权益机构的监测报告显示,在多起未成年人受家暴案件中,不同系统各自为政,信息共享不足,导致干预措施支离破碎,难以提供持续保护。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撤销监护权的制度,但在实践中面临启动困难和替代监护缺位的双重挑战。《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然而,这一条款在现实中极少被适用。
撤销监护面临的首要障碍是申请主体模糊。法律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范围不明确,导致实践中无人愿意或敢于提起撤销之诉。在鹏鹏案中,生父失踪、生母组建新家庭,孩子长期由护工和志愿者照顾,每月高昂的治疗费用依赖社会捐款。这种情况下,理论上应有机构出面申请变更监护,但实际上由于责任不清、程序复杂而无人行动。
替代监护资源匮乏是另一重障碍。即使成功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也常因缺乏合适的替代监护方案而陷入困境。我国儿童福利机构容量有限,主要服务于孤儿群体,难以承接大量因家庭暴力需要庇护的儿童。鹏鹏案曝光后,虽有志愿者和爱心人士提供帮助,但缺乏制度化的国家托底机制。这种保障真空使得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撤销监护权时顾虑重重。
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同样效果不彰。《家庭教育促进法》虽然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可对不当家庭教育行为进行干预,但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强制力保障。在朱宏鑫案中,没有任何记录显示其父亲接受过家庭教育指导或心理干预。法律条款若不能转化为切实的干预行动,便无法为未成年人提供实质保护。这些法律和现实困境共同导致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性屏障,若不进行系统性改革,朱宏鑫和鹏鹏的悲剧必将继续重演。
面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防治的系统性失灵,零敲碎打的修补已不足以应对挑战。我们亟需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本土实际,构建预防-干预-惩戒-康复四位一体的综合保护机制,通过法律改革、机构协作和社会参与的多维路径,为未成年人编织一张严密的安全网。
我国刑法亟需设立独立的虐待儿童罪,改变目前将儿童虐待混同于一般家庭暴力的立法模式。现行《刑法》第260条将虐待对象限定为家庭成员,且量刑明显过轻——即使导致死亡最高也仅判七年。建议参考加拿大《儿童福利法》第43条,设立专门的虐待儿童罪,将最高刑期提高至无期徒刑,并明确定义教育暴力的边界,禁止任何可能造成儿童身心创伤的行为。对于长期虐待导致自杀的案件,应允许以虐待致死追究刑责,刑期不低于十年,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在诉讼程序上,应彻底改革虐待案件的举证规则。现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未成年受害人极不公平,建议借鉴德国立法经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一旦初步证据表明存在虐待嫌疑,即推定监护人存在过错,由其自证清白。同时,所有涉及儿童虐待的案件都应转为公诉案件,取消告诉才处理的限制,由公安机关主动侦查。这既能解决未成年人无法自诉的困境,也能避免家庭成员因各种顾虑不愿报案的问题。
针对以教育为名的暴力行为,法律应建立红色清单制度,明确禁止对儿童实施的特定行为,如长时间体罚、使用器械、暴力殴打、当众羞辱等。朱宏鑫父亲在比赛中当众扇耳光、脚踹的行为,以及鹏鹏继母用竹棍殴打、捆绑的行为,都应被列入绝对禁止范围。这种具体化、清单化的禁止规定,比抽象的原则性条款更易于执法者识别和认定违法行为。
现行强制报告制度必须从纸面规定转化为实际行动,这需要从责任强化、能力建设和监督问责三方面进行机制重构。首先,应修改《反家庭暴力法》,对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行为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如罚款、行政处罚直至刑事责任。参考美国部分州的立法,对故意不报告的专业人员可吊销执照或判处监禁。杭州试点的强制报告2.0系统要求培训机构实时上传学生身心健康数据,这种做法值得在全国推广,并扩大适用至所有与儿童密切接触的行业。
其次,建立分层响应机制,根据暴力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干预措施。可将报告案件分为三级:一级为轻微不当行为,由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员介入;二级为反复或较严重的暴力,由专门的家事调查官深入评估;三级为紧急危险情况,公安机关应立即介入保护儿童安全。这种精准分级的响应模式既能避免资源浪费,又能确保高风险案件得到及时处置。
第三,投资于专业能力建设,对教师、医生、社工等一线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其识别家庭暴力的能力。培训内容应包括暴力行为的生理心理征兆、询问技巧、风险评估工具使用等。福建省围棋协会启动的阳光育苗计划要求注册学员家庭接受心理评估,这种前置性评估若能配合专业培训,将大幅提高早期发现风险的可能性。
监护权干预是保护受虐儿童的最后防线,必须通过明确标准、简化程序和建立替代安置体系来增强其可操作性。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细化《民法典》第36条关于撤销监护权的适用标准,列举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具体情形,如造成轻伤以上后果、长期营养不良、严重心理创伤等。鹏鹏案中75%颅骨粉碎、双目视网膜脱落的伤情,以及朱宏鑫长期遭受暴力导致自杀的后果,都应自动触发监护权撤销程序。
同时,应简化撤销监护权的司法程序,建立家事案件绿色通道。可借鉴澳大利亚经验,设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法庭,适用特别程序规则,如限制审理期限、免除诉讼费用、允许视频作证等,降低诉讼门槛。鹏鹏案代理律师邓学平曾两次申请将案件提级审理未果,反映出普通法院审理严重虐童案件的能力不足,专业化审判组织势在必行。
更为关键的是建立多元化的替代监护体系,包括亲属监护、专业寄养家庭、儿童之家等多种形式。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培育专业儿童社工队伍,发展家庭式寄养服务,为无法回归原生家庭的儿童提供适宜成长环境。鹏鹏长期由护工照顾、依赖社会捐款维持治疗的情况,凸显了国家托底责任的缺位。建议设立专项儿童保护基金,确保无监护人的受虐儿童获得持续医疗和教育支持。
法律惩戒仅是保护儿童的一个方面,构建预防性的社会支持体系同样重要。首先,应在社区层面普及非暴力教育理念,通过家长学校、媒体宣传等渠道,改变棍棒出孝子的传统观念。北京四中原校长刘长铭指出:真正需要心理干预的往往不是孩子而是家长。针对朱宏鑫父亲这类将子女工具化、追求竞技成就的家长,应强制参加情绪管理课程,学习科学教育方法。
其次,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整合公安、民政、教育、卫生等系统资源,形成保护合力。可参考英国多机构风险评估会议(MARAC)模式,定期召开由各相关方参加的案例讨论会,制定个性化保护计划。朱宏鑫所在的围棋学校和培训机构若能与警方、儿童保护机构建立这种协作机制,或许能避免悲剧发生。
第三,发展专业的儿童心理康复服务,为受虐儿童提供创伤治疗和社会融入支持。研究表明,童年期遭受暴力可能造成终身心理阴影,即使身体伤害痊愈,心理创伤仍需长期干预。建议在公立医院设立儿童创伤治疗中心,培养专门的心理治疗师,将心理康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制度重构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套环环相扣、无缝衔接的儿童保护体系,使每个环节都能发挥应有作用。当家庭保护失灵时,国家必须挺身而出,担当起最终监护人的角色。这不仅是对朱宏鑫、鹏鹏们应有的交代,也是一个文明社会对下一代负责任的体现。
朱宏鑫和鹏鹏的悲剧不应仅成为新闻热点中的短暂记忆,而应转化为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深刻变革的社会共识与行动力量。当我们审视这两起案件时,看到的不仅是两个家庭的悲剧,更是整个社会保护机制的系统性失灵。9岁围棋天才的纵身一跃,6岁男童的被虐致死,这些极端后果背后是无数次被忽视的预警信号、被淡化的暴力行为和被搁置的制度责任。法律若不能在这些最脆弱、最无助的生命面前展现其锋芒,便失去了存在的根本意义。
儿童是家庭的希望,更是国家的未来,怎么保护儿童都不为过。“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必须从国际公约的条文转化为国内法的具体实践。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将公约第19条关于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规定落到实处。这意味着需要在立法、行政和司法各层面进行根本性变革:立法机关应尽快修订刑法中不合时宜的虐待罪条款,设立专门的虐待儿童罪并提高刑期;行政机关需整合资源,建立跨部门的儿童保护工作机制,确保强制报告制度真正运转,道德,法律和制度等层面多位一体,共同作用,最大限度减少乃至杜绝虐童事件的发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